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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纪犯纪 “六毒”俱全 --芜湖卷烟厂原党委书记、厂长王龙明严重违纪案剖析
发稿:熊炜 审核:李周明 发布日期:2016-02-29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根据记者所闻,受到党纪处分者中,同时触犯其中二三项纪律的较多,同时触犯四五项纪律的已属稀少,而能尽数触犯“六大纪律”的绝对算是“顶尖派”。在这一“派”中,芜湖卷烟厂原党委书记、厂长王龙明是占据一席之地的“人物”。

2016年1月28日,芜湖市纪委监察局召开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对王龙明等典型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通报,指出王龙明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堪称“六毒”俱全、党性全无,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省市各大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主流媒体均进行了发布,社会群众广泛关注且反响强烈,一致谴责王龙明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其案件的严重性和典型性可见一斑。

相关案卷资料显示,王龙明曾在中烟国际、安徽中烟、芜湖卷烟厂等多个重要岗位担任过领导职务,特别是还主持过安徽中烟纪检监察部的工作,对党的纪律要求心知肚明,本应带头遵纪守规,但他恰恰相反,公然违背各项党纪条规,且企图规避组织上的监督,对党不忠。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反腐高压态势之下,王龙明不反思悔过、悬崖勒马,反倒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坚持“一条道走到黑”。他在忏悔书中说,“个人心理膨胀,贪欲失控”。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痴心妄想”对抗组织审查  

芜湖市纪委在通报中指出,王龙明严重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王龙明大学毕业后除了短暂的外地工作经历外,一直在芜湖卷烟厂工作,深耕细作长达30年,直至执掌“帅印”,可谓“树大根深”。遗憾的是,他没有将这一熟悉情况的优势转化为发展企业的助推剂,反将其作为违法乱纪、抗衡组织审查的砝码。据王龙明交代,预感即将“东窗事发”,他开始“积极准备”,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掩饰违纪违法痕迹。在纪检机关对其立案调查时,王龙明不仅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反而加快转移赃款赃物,与家人订立攻守同盟,与有关人员串供,企图掩盖事实、隐匿证据。他要求亲属隐瞒自己收受他人巨额港币的事实,将所收受财物放置在密码箱中交由其亲属保管。在接受审查时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谎称违法所得为其与亲属共同经营所得利润,企图欺骗组织、蒙混过关。纪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王龙明“年过半百”却在当年4月被市纪委宣布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  “目空一切”无视三令五申 

经调查,王龙明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其公开接受“老板们”的豪华宴请。从不放过重要节日、女儿留学、本人升职、家庭装修等一切机会,积极加以利用,“乘势”收受礼品、礼金和购物卡等,完全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抛之脑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严重违反组织纪律  “掩耳盗铃”刻意隐瞒事实

王龙明还被通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其长期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刻意向组织隐瞒其妻子、女儿早在2006年前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事实,并采取违规措施蓄意掩盖自己的“裸官”身份。此外,他还别有用心地向组织隐瞒其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大额股票交易的事实。其还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大搞不正之风,任人唯亲,导致多名干部带“病”提拔,在干部职工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极大损害了单位的正常管理和风气。

据了解,在接受审查期间,他不仅不主动如实说明上述问题情况,反而一再搞回避、玩“迂回战术”,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清白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严重违反廉洁纪律  “欲壑难填”收受巨额贿赂

通报指出,王龙明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一名参与审查此案的人员表示,此番王龙明被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搞亲属腐败。王龙明的亲属与他人利用其影响力经商办企业,成立运输公司,经营与芜湖卷烟厂直接相关的业务,获利甚为丰厚,王龙明本人也从中获取了巨额“好处”。

王龙明作为一名收入相当之高的国企高管,薪俸待遇本就相对丰厚,但其并不满足,反而为了一己私欲,大搞权钱交易,一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与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放任自流”不担主体责任

王龙明自2011年起便一直担任厂党委书记,但是其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一把手”却毫无责任和担当意识,反而以频繁的违纪违规行动“以上率下”,“带领”手下一帮人走上了严重违纪违规的道路,既害己又害人,最终导致了芜湖卷烟厂从领导班子到中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串窝案的发生,其中包括相继被查处的厂党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汪某某,原副调研员陶某某,技改办原主任马某某,技改办原副主任陈某某等一批干部。他们利用职权或直接干预卷烟厂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改造项目,或插手厂货物运输、建筑安装等诸多事项,胆大妄为,疯狂敛财,任性地将国企当做自己家的“地盘”和“摇钱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生活纪律 “我行我素”漠视职工权利 、“渐行渐远”思想蜕变腐化

调查资料显示,王龙明长期以来以“老大”自居,独断专行,从来不按规定公开厂务,大肆进行暗箱操作,方便相关利益关系人承接业务,严重侵犯了该厂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王龙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道德败坏,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违反生活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王龙明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和烟草行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教训深刻,值得所有党员干部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