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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之窗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稿:奚晓荣 审核:奚晓荣 发布日期:2011-12-15
       为深入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正式印发。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范围、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和实施机制;第二章《责任范围》分别界定了高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第三章《责任内容》分别明确高校党委、行政班子,书记、校(院)长,党委、行政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内容,以及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同单位的工作职责;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内容、方法和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详细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主要是说明适用范围和解释权限。
      《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充分体现了高校特色。实施办法既立足于中央和省制定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和精神与中央和省保持一致,又突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特点,责任内容充分体现高校特色。
      (二)分级次明确了具体的责任范围,细化了责任内容和工作职责。明确了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责任界定更加清晰。结合高校实际,细化了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确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增加了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责任内容明确,富有教育特色,比较好的满足当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需求,较好的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要求。
      (三)强化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考核更具操作性。增加了监督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制定了监督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具体要求,增加了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监督检查考核易于执行,便于监督。
      (四)完善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一是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二是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四是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划分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