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芜湖职业技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芜湖职业技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依托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学术机构和学校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遵循“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加强科研诚信,促进科研绩效提高。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六条 专项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人事等管理工作需要,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
第七条 日常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计划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四)审查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学校职能部门、二级院部的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如下:
(一)依据科研项目审计需求,由委托部门向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列入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的,无需部门委托,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直接组织开展。
(二)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要求向纪检监察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作。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审稿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将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需整改的问题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五)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必要时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如下:
(一)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可不提供项目预算);
(二)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任务书或技术服务合同书;
(三)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及经对方单位盖章的财务明细支出;
(四)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设备或材料购置清单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相关会计资料;
(六)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七)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八)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九)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研、人才等其他项目经费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