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把党员干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以及上级纪委监委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工作定义
学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学校纪委依据职责权限,在学校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选评优等关键环节,以及其他需要了解党员干部廉政情况的事项中,就拟使用或推荐人员是否存在党风廉政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的一项监督制度。
二、受理范围
(一)受理事项范围
1.党员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2.拟推荐为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事项;
3.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事项;
4.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要求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相关事项。
(二)受理人员范围
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学校纪委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干部;拟任同级及以上党委管理职务的干部。学校纪委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回复内容
(一)基本信息
拟回复对象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等个人基本信息。
(二)廉政情况概述
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问题;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三)信访举报与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对收到的涉及拟回复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说明举报内容、受理时间、办理进展及处理结果。如有正在核查的问题线索,应注明线索来源、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预计办结时间。
(四)结论性意见
1.未发现拟回复对象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不影响其任用、评优等,作出“未收到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回复;有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作出“收到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已了结”回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的,作出“受到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处理,已了结”;给予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已满的,作出“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已满”回复,并提供有关情况。
2.存在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正在调查核实,暂无法作出明确结论,建议待调查结束后再作决定,并作出“收到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正在核查”回复。
3.给予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作出“受到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回复,并提供有关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各单位(部门)进入学校网站办事大厅,申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流程,并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征求函》,明确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名单等内容,并加盖部门公章。学校纪委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启动党风廉政审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
纪检监察审计处围绕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纪律审查、诫勉谈话、党纪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意见拟定
根据核实情况,结合基层党组织、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审计处意见形成党风廉政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四)回复反馈
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申请部门复函,回复函应加盖纪委公章。回复函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部门,一份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归档留存。
五、工作纪律
(一)保密纪律
参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举报内容、问题线索、调查情况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
对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导致回复意见失实失准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故意隐瞒问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附件(以干部选拔任用为例)
党风廉政意见征求函
校纪委: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现需征求学校纪委对以下同志党风廉政情况。
姓名 单位职务(提任领导职务)
党委组织部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