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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稿:金华 审核: 奚晓荣  发布日期:2025-05-19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领导人员,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党政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被审计人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审计年限原则上以党委组织部确定的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学校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纪检监察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纪检监察审计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交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三)党委组织部向纪检监察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五)纪检监察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纪检监察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组织审计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遇有被审计人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商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学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控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企业化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地方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行业管理机构、监管单位重要措施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  审计准备阶段:

(一)纪检监察审计处收到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对照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根据需要可按招投标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不得担任项目主审,按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或承诺书,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2.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果情况,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3.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述职报告、主要业绩等。

4.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情况,包括本单位审计期间的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5.单位资产状况,包括管理制度、资产情况和使用效益等相关资料。

6.任期内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7.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文档。

8.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9.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场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二)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组采用资料查证、询问访谈、控制测试、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取证单,并经被取证人员或被取证单位签署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组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二)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反馈意见书面提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

(四)纪检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将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练、通俗易懂。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将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抄送相关部门。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组按照规定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当由纪委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依纪移送处理。

(六)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对正式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复查决定的实际情况修订原审计报告。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十  审计整改阶段:

(一)在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后的45日内,纪检监察审计处下达整改通知及问题台账,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

(二)审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加以核查,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

审计整改结束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将所有资料,按立项、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审计整改等分类进行整理存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  审计组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被审计人在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人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  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党内规定、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定、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学校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学校有关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  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十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单位的管理。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普遍、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  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应该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依法依规独立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  审计工作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  审计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工作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计组组长决定;审计组组长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鉴于审计组没有公章,需要审计组盖章材料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公章替代。

第二十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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