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主要从在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教代会代表以及一线干部群众中优选聘请。特约监督员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中心工作,服务于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督员工作;
(三)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对学校相关工作比较了解;
(五)愿意履行特约监督员的职责,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特约监督员的各项活动。
(七)未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由学校纪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二级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经学校纪委考察确定的拟聘请特约监督员人选报校党委研究批准;
(三)颁发聘书,向学校公布特约监督员名单。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一般任期三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向学校纪委反映师生关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三)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注意发现廉政勤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协助学校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并作为予以表扬或表彰的对象向学校进行推荐;
(五)宣传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成效;
(六)办理学校纪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纪委反映;
(二)受学校纪委委托,了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积极协助组织调查核实;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当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
(五)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七)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和支持。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监督能力;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三)密切联系师生,经常倾听师生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师生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师生反馈,做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四)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活动,遵守学校纪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五)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六)未经学校纪委同意,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七)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特约监督员行使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特约监督员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检举揭发某事件而避免学校出现重大损失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落实特约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与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统筹协调特约监督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
(二)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定期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特约监督员工作;
(三)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四)组织开展特约监督员业务培训;
(五)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特约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8日发布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