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发挥其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工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或各二级机构、群众团体等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进行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能和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制或领导负责制;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或对学校各二级机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三)对学校各级干部、教职员工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控告、检举。
(四)对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或出现的不良现象等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等问题的来信来访。
(五)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二级机构的决议、决定、政策、规定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学校党委和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七)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第二章 来信来访接待
第五条 来信办理。凡是群众来信,必须于收信当日拆封,登记编号,逐项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电话件详细记录在专用登记本上;从网上接收的信访件应先将原文打印一份,再按来信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对以下几类来信,应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简明扼要摘录主要内容,随信件一并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
(一)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及中层以上党员干部问题的;
(二)上级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果的。
第七条 来访接待。首先问清来访者的单位、姓名及来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检举、控告或申诉,认真详尽地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如来访者无阅读能力,则由接谈人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或手印。所反映的问题比较重要的,还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以备查处。
第三章 来信来访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下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件,一般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力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直接进行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时效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
(二)校内交办。涉及反映各二级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可转交给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办的结果书面报送学校纪委。
(三)同级转办。对不属于纪委、监察审计处处理范围内的信件,要转交给具体的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并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
(四)匿名举报信的处理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可暂不处理,报学校纪委主要领导书面批示意见后,存留待查;对存在问题,但较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件,将举报的主要内容摘录(或通过谈话)直接转告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供其改进工作时参考;也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反映重要问题的,纪委、审计监察处要组织专门力量,全力予以调查。
(五)信访件的办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信访件的办结方式
纪委、监察审计处的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的证据材料,一并呈送学校纪委主管领导或有关校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开展下一步工作。
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必要时可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信访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还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等;信访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信访件的办结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转为立案调查、给予批评教育、予以了结处理或存留待查。
对重点、热点问题的综合反映,对于群众来信举报问题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纪委、审计监察处要及时综合分析,以简报或专题报告的方式,报送学校党政领导作为工作参考。
第十一条 信件的归档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件及相关材料泄漏或遗失。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或重复的信访材料,不得随意处理,要妥善保管或经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监督销毁,确保信访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检举、控告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校纪委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凡上级转办或交办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承办的信访案件,并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的,案件检查审结时,应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或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任何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采取歧视、刁难或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