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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发稿:韩墨 审核:李周明 发布日期:2019-0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独立审计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部、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或从相关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配备数量适当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并通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组织或人员担任审计顾问、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参与学校有关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有关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参加培训和相关的继续教育,学校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业务活动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协助学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九)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任务,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审计准备

   1.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

  2.纪检监察审计处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撰审计文书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以上的人员组成。

(二)审计实施

    1.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

   2.召开有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

   3.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

  5.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审计报告

   1.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2.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要求补充提供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

   3.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纪检监察审计处向学校提交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一经批复,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与审计结果有关联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整改

   1.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2.根据需要,要求整改对象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3.定期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

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向纪检监察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报告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纪检监察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加强与办公室、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等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向学校提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4日学校发布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5月9日